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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风鸣与姬长江、杨小冬、杨小四、杨敬法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鸣,姬长江,杨小冬,杨小四,杨敬法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初字第2000号原告宋风鸣,男,汉族,1956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长江,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被告杨小冬,男,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杨小四,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杨敬法,男,汉族,1952年7月4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飞,辉县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风鸣诉被告姬长江、杨小冬、杨小四、杨敬法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风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平 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辉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献利,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楼根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7301120438。被告娄季昌,男,汉族,成年,住原阳县葛埠口乡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利诉被告娄季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娄季昌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娄季昌的起诉。审判员郭风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申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