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甄成凤、蔡洁、袁彬、蔡春稳、邬亲敏、周昌智、郑超毅、麦玲娣、李硕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甄成凤,蔡洁,袁彬,蔡春稳,邬亲敏,周昌智,郑超毅,麦玲娣,李硕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04551-1。法定代表人:黄瑞兴。委托代理人:黄岩,系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超,系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甄成凤,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蔡洁,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袁彬,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蔡春稳,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邬亲敏,住广州市。被告蔡洁、袁彬、蔡春稳、邬亲敏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广清,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洁、袁彬、蔡春稳、邬亲敏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钿,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智,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郑超毅,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麦玲娣,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周昌智、郑超毅、麦玲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岚,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智、郑超毅、麦玲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文政,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硕凡,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繆军。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甄成凤、蔡洁、袁彬、蔡春稳、邬亲敏、周昌智、郑超毅、麦玲娣、李硕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各被告尚有其他法律纠纷未妥善解决,决定先不起诉各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4元由原告广州北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