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肖某被告:谌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谌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后为3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