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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苗斯柏,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