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苗斯柏,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