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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朝日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朝日电缆有限公司,林依标,林金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35-36号,组织机构代码X1182419-5。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告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广场A幢507室,组织机构代码72646013-7。法定代表人林依标,董事长。被告南平市朝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工业路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7504-6。法定代表人朱卫军,董事长。被告林依标,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金坤,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朝日电缆有限公司、林依标、林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朝日电缆有限公司、林依标、林金坤名下财产在7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朝日电缆有限公司、林依标、林金坤名下合计7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部分(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骆兴盛审 判 员  吴洁华代理审判员  曾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君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