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丁近原与井庆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近原,井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735-1号原告丁近原(曾用名丁媛媛),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兆英(系原告丁近原之母),女,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物业,住济南市。被告井庆刚,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济南军办企业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秋霞,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济南军办企业经济技术发展中心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跃,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济南军办企业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员工,住济南市。原告丁近原诉称,原告与济南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现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天成国际花园7号楼1-301室房屋(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4月7日),原告交纳总房款188250.4元。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原告。2015年1月21日被告以房屋是自己的为由房屋为由强行拆除上述房屋房门并装修入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出涉案房屋。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述所诉涉案房屋产在合同签订时因缺少建设开发手续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该房屋现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争议房屋权利归属状况。故涉案房屋归属不明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近原谷振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