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许某。被告:奚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凌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