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海林(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利,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洪锁,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惠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刘海林,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洪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10月生有一子张某某。自孩子出生后,双方感情逐渐淡薄,被告对原��和家庭很少关心和过问。尤其2014年初开始,被告经常上网聊天并常借口外出不回家,后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双方因此出现冲突,经多次调解无效,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曾提出离婚,且写了一份离婚协议,逼迫原告签字,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中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所以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0元至该子18周岁止;依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均不存在。原、被告感情出现矛盾主要和根本原因在原告背离了婚姻法中的夫妻间应遵循的忠诚和信用原则,原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建立感情联系,导致双方多次出现冲突。原告基本上整天在网上打游戏,在生活和经济能力上没有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能力。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但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经审理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5日生有一子张某某。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4年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原告带孩子离家居住,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另查,原、被告名下的金州新区拥政街道舒林园X号X单元X楼X号房屋,案外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将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名下的位于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被告名下的位于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金园新村X号X层X号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7年5月16日。被告2015年5月20日投资白银收入57647元。原告父母赠与原、被告的道奇酷博牌汽车一台,双方商议现价值11万元;2012年原、被告借给王某某的债权8万元(此款正在执行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房屋登记簿、(2015)金民初字第20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以及原、被告的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不珍惜家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照准。婚生子张某某尚不满2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诉请抚养该子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至该子十八周岁的主张,数额要求过高,支付方式亦不合理,考虑到被告的财产状况以及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抚养费每月1500元,按月支付为宜。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的有道奇酷博牌汽车一台,议价11万元;债权8万元;投资白银收入57647元。被告主张孩子出生和满��双方收受的礼金9万元在原告处保管,原告辩解此款已用于日常花销,但未提供该款合理去向的证据,应认定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上述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告主张其信用卡借款12万元,无据证实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分割原告在淘宝网、热舞派对网站购买的产品,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请被告于2012年购买车位一处,要求分割购车款项的主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用于合伙投资的15万元,双方均主张系向各自父母所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投资月收入5000元尚未实际取得,本院暂不予合并审理。原告主张分割的原、被告名下的金州新区拥政街道舒林园X号房屋,其所有权纠纷正在另案处理中,���不宜合并审理。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金20万元的请求,因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不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张某某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自2015年8月起至该子独立生活止,于每月的二十日前给付。夫妻共同财产道奇酷博牌汽车一台、孩子出生和满月等收到的礼金9万元归原告刘某所有;投资白银收入57647元归被告张某所有;共同债权8万元,原、被告各分得4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