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坤朋诉被告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朋,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初字第24号原告李坤朋,男,住商城县汤泉池管理处。被告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方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朋诉被告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就处罚内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莉审判员 赵耀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