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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文国辉与被告杨军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辉,杨军营,刘鑫,马鑫娇,杨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文国辉,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杨军营,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刘鑫,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马鑫娇,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杨文辉,女,汉族,住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5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给付原告借款,本案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鑫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为622848XXXXXXXXXXXXX存款14818元的冻结。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