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文国辉与被告杨军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辉,杨军营,刘鑫,马鑫娇,杨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文国辉,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杨军营,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刘鑫,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马鑫娇,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杨文辉,女,汉族,住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5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给付原告借款,本案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鑫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为622848XXXXXXXXXXXXX存款14818元的冻结。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