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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史某,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史雯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源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