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史某,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史雯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源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