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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长杰与刘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杰,刘长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48号原告李长杰。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高。原告李长杰与被告刘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杰的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杰诉称,2013年6月2日,被告刘长高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7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25700元。之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700元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长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刘长高借原告李长杰现金10000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700元,两次共计借款257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无利息及还款时间约定,被告刘长高至今未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长高欠原告人民币257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长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长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杰借款本金25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刘长高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进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