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芳与程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程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陈芳。委托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磊。委托代理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芳诉被告程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芳诉称,2013年10月1日,原、被告协商租用柳林春晓二期1单元301室合伙经营茶社,签订了《茶楼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各占50%,甲方负责装修及相关事宜,各承担50%风险。同日,被告与房主陈咪咪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年房屋租金3万元。2013年10月9日原告与湖北君悦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协议,12月31日装修完毕。2014年茶社正式开业,开业半月由原告经营,后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独立经营。依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应出资一半,而被告仅支付2万元,其余全由原告垫付。2014年3月20日夜,原告接物业通知,被告将房屋损坏。经核实,房屋内损坏严重,所有财物不翼而飞,被告承认是自己所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所垫付的合伙费67147元,赔偿原告损失80147元,共计1472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程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告起诉不明确,不知是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是请求合伙清算还是侵权赔偿。合伙未经清算,怎么返还差价。微信和视频中不是被告程磊,被告程磊未指使他人去搬运东西和损坏财物,搬运东西和损坏财产的人被告程磊也不认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提交的视频证实有一伙人黑夜搬走和损坏合伙资产及承租的房屋。该行为侵害公私财物,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守炜审 判 员 罗 军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