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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被告海南省林业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冰,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海口幽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口旭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口善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口兰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波,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口文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伊华,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儋州晨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武,男,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男,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雷,男,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省林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海口幽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旭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善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海口兰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海口文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儋州晨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省林业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群上路58号海南省林业总公司综合楼一层及二层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海南省林业总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群上路58号海南省林业总公司综合楼一层594.18平方米的房产及二层1007.13平方米的房产;查封原告海南盛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平乡高罗经济场5137.3亩的土地,扣押琼中县农地承包权(和平)第0920001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邢玉娟审判员 胡欠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慧慧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