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玲与牛充英、李菁菁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牛充英,李菁菁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李玲,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牛充英,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新乡县。委托代理人孔祥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李菁菁(曾用名李倍),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住新乡县。原告李玲诉被告牛充英、李菁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7月6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意向,赔偿款已经收到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玲撤回对牛充英、李菁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玲承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