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君喜撤销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593号罪犯刘君喜,曾用名刘军喜,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小学文化,因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刘君喜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宣中刑终字第0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后,刘犯被送往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孟湖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至今。2015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5)宜刑执字第012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君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裁定送达生效后,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发现刘犯在减刑之前涉嫌严重违反监规,于2015年7月23日将线索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减刑裁定确有可能不当,遂决定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出庭履行监督检察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姚文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中午午休时,与罪犯刘君喜在同一监舍的罪犯何伟在刘犯床头拿卫生纸和书籍,刘犯认为何犯影响到其休息,双方发生争执,刘犯遂主动冲向何犯,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犯两次滑到在地,致使右膝不能动弹。2015年3月17日,刘犯伤情经安徽省望江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九成监狱违纪事件处理报告、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各一份,证实罪犯刘君喜与何伟因违纪打架分别受到行政处分。2、谅解协议书一份,证实罪犯刘君喜和何伟事发后在监区的主持下,达成了相关谅解条款。3、望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一份,文号为(望)公(刑技)鉴(损伤)字(2015)13号,证实罪犯刘君喜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4、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一份(由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提供),证实整个事发过程。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罪犯刘君喜亦均无异议,应据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刘君喜在服刑期间,因琐事与他犯打架并致自己受伤,其行为已违反监规,执行机关为此给予刘犯扣分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罪犯刘君喜在服刑期间却有违反监规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故原减刑裁定认为罪犯刘君喜“确有悔改表现”不当,对该犯的减刑裁定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宜刑执字第01285号对罪犯刘君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