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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翠莲以及原审被告祁松涛、聂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袁翠莲,祁松涛,聂世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耿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翠莲,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祁松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聂世林,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翠莲以及原审被告祁松涛、聂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袁翠莲于2015年2月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松涛、聂世林赔偿袁翠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8日0时20分,袁翠莲驾驶刘成所有的豫NLG1**号昊锐牌轿车被祁松涛驾驶的聂世林所有的豫NB08**号奇瑞牌轿车在沿北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华夏路交叉口东100米时追尾相撞,造成袁翠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祁松涛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祁松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翠莲受伤后在商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左眼视神经视网膜损伤,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2802.4元。袁翠莲的伤情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翠莲左眼视力0.15不能矫正,为低视力I级,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袁翠莲驾驶豫NLG1**号昊锐牌轿车车主为刘成,该车经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损为24729元,评估费支出1090元。经查肇事豫NB08**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聂世林为该车实际车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袁翠莲为非农业户口。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原审法院认为,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赔偿后是否追偿应按法律规定办理,该判决不予表述。在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祁松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松涛系本次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也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应对袁翠莲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豫NB08**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袁翠莲的损失首先由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祁松涛承担赔偿责任。袁翠莲的具体损失计算为:医疗费28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天×30元/天=750元,营养费为25天×10元/天=250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107天为24391.45元/年÷365天/年×107天=7150元,护理费24391.45元/年÷365天/年×25天=167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为24391.45元/年×20年×10%=48782.9元,支出鉴定费700元,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该院酌定为5000元。豫NLG1**号昊锐牌轿车经万佳价格评估公司评定车损为24729元,支付评估费109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93324元。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袁翠莲医疗费2802.4元、营养费25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1670元、误工费715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损2000元,合计68805元,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外的损失鉴定费700元、车辆损失22729元、评估费1090元,共计24519元,由祁松涛赔偿,聂世林不负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翠莲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共计68805元(该赔偿款汇入以下账户:2470169980104XXXXXX,户名:袁翠莲,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二、祁松涛赔偿袁翠莲鉴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24519元。三、驳回袁翠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2300元,由祁松涛负担。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从病历显示,眼底病变视力低下并非事故造成,上诉人对伤残鉴定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被鉴定人出庭。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20000元。被上诉人袁翠莲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祁松涛、聂世林未进行答辩。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袁翠莲的伤残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否予以准许。各方当事人对此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并进行了论辩,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翠莲的伤残鉴定系原审法院依法对外委托,且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及执业资格,其依据袁翠莲的住院病历并结合对袁翠莲的体格检查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客观真实,且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书,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称袁翠莲的视力低下并非事故造成,但根据袁翠莲的住院病历记载,袁翠莲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头外伤综合症、眼挫伤(左眼视网膜、视神经损伤),因此,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