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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加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加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纬四路新城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新柏,董事长。被告谢加钦,已成年,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加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