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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四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某甲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特字第34号申请人:魏某,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魏某甲,男,原住沈阳市皇姑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某甲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洪深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何颖、人民陪审员孙海彬组成合议庭合议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魏某甲与申请人魏某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魏某甲于198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魏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某甲从1986年离家至今,经家人及亲属寻找,后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已十余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魏某作为被申请人魏某甲的哥哥,现申请宣告魏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魏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 深审 判 员  何 颖人民陪审员  孙海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含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