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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晓宁与陈丹丹、杜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宁,陈丹丹,杜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64号原告王晓宁。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原告王晓宁与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宁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5日,两被告以购房为由向我借款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只。后我多次向两被告追要此款,两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综上所述,两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供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的住址不详,该住址找不到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的住址不详,该住址找不到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