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晓宁与陈丹丹、杜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宁,陈丹丹,杜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64号原告王晓宁。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原告王晓宁与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宁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5日,两被告以购房为由向我借款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只。后我多次向两被告追要此款,两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综上所述,两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供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的住址不详,该住址找不到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的住址不详,该住址找不到被告陈丹丹、被告杜成波,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