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与王虎彪、王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王虎彪,王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孙剑耀,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虎彪。被执行人王瑜。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虎彪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28幢1906室的房产。2015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虎彪、王瑜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虎彪、王瑜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案款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192元,执行费15581.92元。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虎彪、王瑜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另案需负担案款共计3400000元左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虎彪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28幢1906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7)第0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