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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636号原告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大建。委托代理人范红兵,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合和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彩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