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雷小宁与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宁,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303-4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宁。被执行人程建国。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宁与被执行人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建国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冻结和划拨措施,依法先后两次划拨被执行人程建国的存款32511元,申请执行人雷小宁已领取执行款32161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程建国负担,至此,(2014)会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永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