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戌龙与被执行人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戌龙,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柏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魏戌龙,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法定代表人孙红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柏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24387.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继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