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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90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家桥利民开发7号楼西二层楼。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家口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宣化区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冯晓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岳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