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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