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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梅与被告袁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杨雪梅,女,汉族,1978年06月10日出生,无业。被告袁亚莉,女,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杨雪梅诉被告袁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梅诉称,被告袁亚莉拖欠原告酒款504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400元及利息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原告杨雪梅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