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永孝与姜兴波、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孝,姜兴波,吉林冶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刘永孝,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兴波,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孝诉被告姜兴波、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退还给原告刘永孝1,900.00元,由原告刘永孝承担1,900.00元。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