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强与回学敏、朱金来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回学敏,朱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84-1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回学敏。被执行人朱金来。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回学敏、朱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