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与易立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易立平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99号申请人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国际货站,组织机构代码76197026-3法定代表人吴悦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乐,男,该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广东中熙律师事物所律师。被申请人易立平。委托代理人王丽,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宾,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申请人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5)11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宝劳人仲案(2015)111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一、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导致认定本案事实错误。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领取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前提和条件是必须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该医疗期待遇的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本就是弥补劳动者因工伤治疗而遭受的工资损失,但如果劳动者虽需要治疗,但不需要停工,由于并没有遭受工资损失,故用人单位并没有法律义务支付医疗期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14日医疗期工资,则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应当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否则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领取医疗期工资的条件。而根据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被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清楚显示被申请人自2014年8月份就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都由深圳市某公司为其缴交社保,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应当自2014年8月份就入职了深圳市某公司并一直持续工作到现在。而宝安劳动仲裁委在根据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停工事实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严重错误,特别是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提交了被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最低限度表面上是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持续的,因此也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停工,而是一直在深圳市某公司上班。而被申请人仅是口头否认与深圳市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仅是社保挂靠关系,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反证。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证明被申请人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情况下(社保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否认,应当由被申请人进一步举证,即进行反证。因为,被申请人陈述的社保挂靠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何为社保挂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基于真实的用工关系,如果说用工关系不存在而为其购买社保,因为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则是属于不合法的关系,如果要进行类比的话,可以类比房地产纠纷中大量出现的阴阳合同纠纷,即进行登记备案的是阳合同,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阴合同,但即便最终认定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方也是需要出示阴合同来进行证明。而宝安劳动仲裁委在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主张的社保挂靠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反而要求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停工,属于错误的运用证据规则,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该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相对明确,即主要焦点为被申请人主张医疗期工资的大部分期间并没有停工,而是一直在某公司上班。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某公司上班的情况下,如果说在宝安劳动仲裁委对该事实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对涉及到本案的重大事实主动依职权予以调查清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劳动仲裁委解决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的应当是事实,并且,申请人也并不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是提供了相关证据,而且该证据从证据效力上看对于证明内容有非常强的证明力。而宝安劳动仲裁委对于该证据在不采信的情况下,对于该事实又不进行主动调查,而采取敷衍了事,草率裁决的态度强行裁决,这是对事实的不尊重,对拥有裁决权利的仲裁委所具有的公信力的不尊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隐瞒了在某公司上班并没有停工的相关证据(比如和俊辉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单等)和事实,被申请人对此是知情的,但故意隐瞒。被申请人易立平答辩称,一、既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骏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负有充分的举证义务,但是,申请人仅提供我方的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和后果。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机构鉴定确认属于旧伤复发期间,可视为工伤医疗期,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由法定机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意见和延长医疗期确认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属旧伤复发及相应的医疗期时间。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作为重要证据作出裁决,该裁决事实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应当撤销的情形。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的,仍旧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被申请人易立平2014年2月20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医疗期为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故易立平依法享受上述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并没有停工,而是一直在深圳市俊辉物流有限公司上班,但申请人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