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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友良,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郭友良,男,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海上路34号。被执行人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执字第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孙 高执 行 员  杨立民执 行 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