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秀能诉冯正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能,冯正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能被执行人冯正启本院依据(2014)宝渭法民初字第021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杨秀能诉冯正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冯正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秀能劳务费3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5元、执行费44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1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