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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珍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珍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珍丽,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距离公司)与被告陶珍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距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珍丽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零距离公司诉称:2010年9月30日,零距离公司与陶珍丽所在小区的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山水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山水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物业0.7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1元/月/平方米;公摊按5元每户每月收缴。自2011年9月30日起,提升物业服务费0.15元/月/平方米,即多层住宅物业0.8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1.1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费。合同签订后,零距离公司入驻山水家园小区,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2013年9月30日零距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撤离了该小区。这期间,绝大多数业主也按期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但陶珍丽自2010年10月起无故拒交物业服务费,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损害了零距离公司的利益。故请求:判决陶珍丽立即向零距离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共计4262.40元;本案诉讼费由陶珍丽承担。被告陶珍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零距离公司(乙方)与重庆市江北区山水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山水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通过议标方式选聘乙方,就山水家园小区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等;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双方约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乙方在一年内仍按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其收费标准如下:多层住宅物业0.7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1.00元/月/平方米。双方约定自2011年9月30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提升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物业0.8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1.15元/月/平方米;公摊按5元每户每月收取;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乙方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为方便本小区业主生活,乙方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但不得扰民,违反条例规定。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合同虽然约定2011年9月30日起,提升物业服务费0.15元每平方米每月,但是零距离公司并未提升服务费标准,仍然按照以前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陶珍丽系山水家园小区X栋X单元X-X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63.32平方米,陶珍丽每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为114.32元,公摊费每月5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共计4295.52元,陶珍丽未向零距离公司缴纳。2013年9月,零距离公司因合同到期撤出该小区。上述事实,有《山水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山水家园客服中心保安巡逻签到表》、《值班记录表》、《山水家园小区保洁服务合同》、《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大修基金资料移交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零距离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山水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山水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据此,《山水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零距离公司、陶珍丽均发生法律效力。零距离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陶珍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与公摊费,对零距离公司主张的陶珍丽支付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426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珍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与公摊费共计426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75元,合计625元,由被告陶珍丽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陶珍丽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