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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姚智胜与黄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智胜,黄来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515号原告姚智胜,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赖惟金,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来健,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姚智胜诉被告黄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智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智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智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