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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讷河市国土资源局与人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讷河市御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讷行执字第7号非诉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实力农业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