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王玉军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李贵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7日。委托代理人雷洁,肃州区总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1日。被告王玉秀,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3日。被告王玉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9日。被告王玉喜,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1日。被告王玉惠,女,汉族,生于1957年7月26日。被告王玉萍,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3日。(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生与被告王玉军、王玉秀、王玉芳、王玉玺、王玉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贵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