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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华。委托代理人华峰。被告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敏已履行了义务,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许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谢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