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龚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涛、陈科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