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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龚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涛、陈科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