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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小静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朱小静。委托代理人阳学鹏,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卫军。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定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如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综合管理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静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小静承担。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