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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怀朋与被执行人张贺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怀朋,张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纪怀朋,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贺成,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纪怀朋与被执行人张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洪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贺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纪怀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贺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怀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纪怀朋发现被执行人张贺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邓成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