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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彦峰、赵雯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彦锋,赵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彦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雯雯,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雯雯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