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益飞与被执行人朱光强、章秋萍、浙江安吉鄣郡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竺叶、陈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4-2号申请执行人:梅益飞。被执行人:朱光强。被执行人:章秋萍。被执行人:陈志红。被执行人:竺叶。被执行人:浙江安吉鄣郡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叶。申请执行人梅益飞与被执行人朱光强、章秋萍、浙江安吉鄣郡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竺叶、陈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益飞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27670元(含诉讼费767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益飞已受偿29300元,尚有债权49837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朱光强、章秋萍、浙江安吉鄣郡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竺叶、陈志红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益飞发现被执行人朱光强、章秋萍、浙江安吉鄣郡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竺叶、陈志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代理审判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