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宝丰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0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宝丰,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1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平房子镇马家窝铺村*组****号。曾于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3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20日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宝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宝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徐宝丰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40号农贸大厅门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2015年2月5日,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79号楼下将被告人徐宝丰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77克。被告人徐宝丰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泰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宝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被告人徐宝丰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及照片、逮捕证、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证言、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徐宝丰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丰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宝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宝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宝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鸿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