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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冯书正与荣庆柱、宋乐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正,荣庆柱,宋乐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冯书正。被告:荣庆柱,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宋乐亭,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正诉被告荣庆柱、宋乐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书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书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5400.00元,诉讼保全费4020.00元,由原告冯书正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张凌燕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孟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