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冯书正与荣庆柱、宋乐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正,荣庆柱,宋乐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冯书正。被告:荣庆柱,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宋乐亭,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正诉被告荣庆柱、宋乐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书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书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5400.00元,诉讼保全费4020.00元,由原告冯书正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张凌燕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孟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