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双案杭州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杭州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双,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杭州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钧,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双诉被告杭州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年×月×日,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一个月的工资2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300元。两项共计16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赔偿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卫 伟审判员 符 兴审判员 张作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