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祥与蚌埠市华夏医院、陈金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祥,蚌埠市华夏医院,陈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汪祥,男,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理人:汪伟,村卫生服务站医生,系汪祥母亲。法定代理人:周顾,无业,系汪祥父亲。被执行人:蚌埠市华夏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陈金发,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陈金发,现去向不详。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91.90元。本院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