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皓名,潘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皓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杨皓名。被执行人潘榕。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皓名、潘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皓名、潘榕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皓名、潘榕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皓名、潘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杨皓名、潘榕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煜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38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皓名、潘榕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所欠款项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