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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谷文忠、李孝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谷文忠,李孝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宫凯。委托代理人:孙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文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雨。法定代理人李彦鹏。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沈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谷文忠、李孝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保险沈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丹,被上诉人谷文忠以及李孝雨的法定代理人李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月20日12时10分许,谷文忠的司机李晗驾驶辽AXXZ**号小型汽车行驶到兴建高速公路(建昌方向)70KM+440M处,在第一车道行驶时,车辆前部与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李孝雨在第二车道相撞,造成李孝雨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被葫芦岛连山区石油街路路通服务队拖走,拖到葫芦市林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修理,谷文忠支付施救费2550元、修理费19960元。此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五大队认定,李晗与李孝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此纠纷经调解未果,谷文忠诉至本院要求大地保险沈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提出因车辆已办理了车损险,应由保险公司先予全额赔偿。另查明,肇事的辽AXXZ**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为谷文忠,该车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谷文忠在大地保险沈阳公司为该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审认为,谷文忠所有的辽AXXZ**号小型汽车在建兴高速公路发生碰撞后受损的事实成立。该车的拖车及维修费用均由谷文忠支付,谷文忠据此享有要求保险人依法赔偿的权利。谷文忠在大地保险沈阳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只按责任比例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而非车辆损失险的应有之义,该条款显属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排斥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综上应由大地保险沈阳公司依法赔偿谷文忠合理的车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大地保险沈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谷文忠施救费2,550.00元、维修费19,960.00元,以上合计22,51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大地保险沈阳公司承担。宣判后,大地保险沈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应该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保险车辆为贷款车,受益人为第三人,谷文忠不是适格原告。谷文忠、李孝雨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谷文忠为自有车辆在大地保险沈阳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谷文忠发生经济损失22,510.00元。对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大地保险沈阳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对保险人免责部分,未进行明确的提示或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车辆受益人的问题,不属于大地保险沈阳公司的抗辩范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地保险沈阳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