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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昌敏与李德文、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昌敏,李德文,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274号申请人:王昌敏,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生,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李德文,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文。申请人王昌敏与被申请人李德文、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王昌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昌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德文、安徽盛唐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