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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五豪与周遂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五豪,周遂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27号原告陈五豪,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遂法,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五豪诉被告周遂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枝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五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20,共计145元,由原告陈五豪负担。审判员  苏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粉先 百度搜索“”